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国土局怠于履责被判违法
内蒙古涉案金额最大公益诉讼案宣判
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监管行为被判违法
本报讯 记者颜爱勇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采访了解到,经该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已由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作出宣判,法院认定白云鄂博矿区国土资源局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土地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白云鄂博矿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据了解,因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5668.7万元久拖不结,白云鄂博矿区检察院于3月8日向白云矿区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5月22日,白云鄂博矿区检察院向达茂旗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土地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请求被告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拖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行为依法履行责任。
10月20日,达茂旗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国土资源局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土地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白云鄂博矿区地理位置偏远,距首府呼和浩特212公里,稀土储量约1亿吨,占世界已探明总储量的38%,被誉为“稀土之乡”。白云矿区地域狭小,人口较少,财政供养人员较少,没有农村、牧区,属于独立工矿区。因此,难免会形成熟人社会,人情世故相对复杂,不仅给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带来影响,而且给行政执法监督带来难度。
记者还了解到,2013年,白云鄂博矿区检察院检察长邬卫君在当地“两会”报告中提出,要对白云区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监督,避免以罚代刑。2015年,该院与白云矿区法制办联合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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